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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4〕25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1-26

优策网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通知》(国税办发〔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催缴力度。申报期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反映纳税人逾期未纳税入库情况,并采用格式化的书面通知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催缴。催缴通知内容应包括分税种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应加收滞纳金的金额。

二、严格按程序告知。为确保《欠税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九号)的顺利实施,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精神,在清缴欠税过程中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有关欠税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在进行欠税公告前,要专门发函告知所辖已发生欠税的纳税人,告知其国税机关即将对欠缴税款的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下达《××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实欠税情况的通知》,对其截至公告日前发生的欠税金额进行确认。各单位在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送达上述核实欠税情况书面通知时,要严格按照文书送达要求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落实好纳税人欠税公告前告知和欠税金额确认工作,确保对纳税人欠税金额的确认结果真实准确。欠税金额确认后,要及时掌握纳税人欠税的变动情况,对确认后欠税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改、更正,予以重新确认。

三、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