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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闽地税征〔200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三条第(一)、(三)项、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第(一)、(三)项、第六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三条第(一)、(三)项、第六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第(一)、(三)项、第六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三条第(一)、(三)项、第六条失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发票管理的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不论付款方是否索取,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检查和督促有关纳税人认真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要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