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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3年】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4〕76号
信息时效期:2027-10-31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乡镇污水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长沙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不含湘江新区)乡镇污水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厂网一体、建管并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补助:新建配套管网(不包括入户管网)应符合本地区排水设施规划,符合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按一定标准给予建设补助,每个乡镇根据实际完成公里数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不超过5公里,具体要求、奖补标准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时予以明确。

(二)乡镇污水治理质效提升评估“以奖代补”:对各乡镇污水治理管理成效和属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运行模式和成本、整体负荷率、进出水水质指标、智慧化管理等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实施成效好的乡镇,按三档给予资金奖补支持。具体评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资金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运行维护管理。

(三)乡镇污水治理相关专题调研、培训和课题研究有关工作经费等。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年度安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公示,督促、指导、支持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补助资金的,由申报单位填报《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并附立项批复、竣工验收等证明资料,经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县(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申报乡镇污水治理质效提升评估“以奖代补”的,由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评估结果,组织纳入奖补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奖补项目,填报《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经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县(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所在地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所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已获得市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区县(市)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适时开展实地抽查。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对拟支持的补助资金项目进行审查,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