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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企业增值税优惠涉税鉴证采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企业增值税优惠涉税鉴证采信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闽国税公告〔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做好《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 闽国税公告[2012]6号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第六条规定的营改增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优惠涉税鉴证的采信工作,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涉税鉴证采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并公告设立或备案的具有涉税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详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注税之窗)都可以承接闽国税公告〔2012〕6号和闽国税公告〔2012〕7号两个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鉴证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具有涉税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及联系方式公布于申报大厅或门户网站,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指定。
二、承接营改增企业委托进行涉税鉴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的要求,与企业签订业务约定书,并将约定书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应遵循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印发的福建省营改增企业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