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二[1995]108号 浙地税二[1995]222号 1995-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浙国税所〔2003〕45号
)规定,第十条规定予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为切实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各地反映情况,经研究并商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城乡自来水厂(或公司)和为农业服务的农村小水电、农村电管站,确需给予照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人数)]×100%
非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纳税人的产权转让收益,应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并入企业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4、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经济形式的纳税人,应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