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闽国税公告[2012]5号 2012.10.22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 ( 闽国税公告〔2013〕4号
)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2]71号
)、《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现就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应通过
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其中,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用于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用于开具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用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红字(负数)发票。
二、
增值税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
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税控盘(金税盘)和报税盘,其中税控盘用于开具发票,报税盘用于领购发票、抄报税、退票和变更发行信息。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一般性设备,通过市场自主选购。
三、一般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新版《
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税控盘和报税盘的核定价格分别为490元/个和230元/个。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出现跨区迁移情形的,继续使用原有专用设备。
四、从事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税控盘系列产品的技术服务时,按核定的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标准收取技术维护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凭第一套产品有效服务期内的缴费发票复印件减半缴纳技术维护费,多套产品可不属于同一家技术服务单位销售。
五、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注册发行,载入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票限量、最高开票限额、开票机数量购票人员等授权信息。
授权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办理变更发行;需要注销的,应结清并申报专用设备中已开具发票信息,缴销未开具空白发票和专用设备(跨区迁移除外),申请办理注销发行。
六、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
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
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试点实施前已经使用公路、内河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