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发布后,为保证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省准确、规范执行,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4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的解读稿
为保证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我省准确、规范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废止有关贯彻落实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2015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废止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