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宜昌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宜文旅〔2023〕24号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湖北省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宜昌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全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湖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宜昌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从事音乐、美术、舞蹈、表演、播音主持、书法、导演、设计等非学科类文化艺术课程培训服务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其中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所包含专业参照国家标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GBT 36723-2018)。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从事非学科类文化艺术课程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准入受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首先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登记,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文化艺术类事项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核准书》后,按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登记。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文化艺术类事项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商同级民政部门确定培训机构名称,再由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核准书》后,按照民政部门要求进行登记。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三、设置标准
(一)具有符合设置标准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1.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2.单位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本条第三款自然人所具备的条件。
3.自然人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5.开办资金应当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并在正式设立时缴足;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30 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属捐助法人的,开办资金、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合法取得的培训收入,属于公益资产,开办者和出资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得分配或变相分配利润,不得私下签署利益转让协议。法人终止时,举办者和出资人不得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捐赠给性质相同的社会组织。
(二)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1.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名称一般应由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行业或业务领域含有“培训”二字,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字样。同一培训机构不得同时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双法人。
2.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对于章程的相关规定。
3.培训机构达到党员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本条件时,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并应当为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机构性质、规模、人数等情况,设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
5.受过刑事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同一个人不得同时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
(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机构运行管理、教职人员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并落实到位。
(四)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1.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2.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责人。
(五)具有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1.以自有场所开展培训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展培训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2.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3.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等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并确保与“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对接;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或其他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4.培训机构每一培训场所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其中舞蹈类、表演类、播音主持类、导演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六)具有与培训类别、层级及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1.培训机构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教学培训能力,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
2.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量的50%。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培训活动。
3.培训机构应当与专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与兼职聘用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当开展岗前培训。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职人员。
4.培训机构应当将专兼职教职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工作)经历、任教课程(服务岗位)以及《宜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核准信息》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机构网站等平台公示。
(七)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内容
1.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2.培训机构应当规范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的培训材料,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并在培训机构招生宣传介质或网站平台上予以明示和接受质询。
3.培训机构应当将所有培训材料报送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培训材料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4.培训机构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材料,不得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使用盗版侵权的培训材料。
(八)具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和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1.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结合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2.预收费监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等八部门关于落实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由培训机构在遴选确定的5家金融机构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账户。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培训机构办学规模、收费情况、地域差别等情况核定并定期调整,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总额。
3.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注册并登录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如实填报机构法人、证照、资金、人员、材料、场地和课程等信息。培训学费必须全部缴入预收费托管账户,严禁直接缴到培训机构其他账户或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