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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行业绿色工厂规范条件(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行业绿色工厂规范条件(试行)》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海南省促进游艇修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通过打造规范标准的产业发展生态,推动我省游艇修造产业绿色化、高端化、规范化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海南省游艇行业绿色工厂规范条件(试行)》。现正式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游艇行业绿色工厂规范条件(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游艇行业管理,加强游艇造修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全省游艇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海南省全面推行绿色工厂建设,引导游艇造修企业规范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GBT 36132-2018《绿色工厂评价通则》DB 46∕T 574-2022《绿色工厂评价技术规范》CBT4522-2022《船舶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以及《海南省促进游艇修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的范围、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规范条件管理。

文件适用于海南省游艇行业企业绿色工厂评价,包括进行游艇制造与修理及游艇配套设备制造的企业,其它类型船艇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条件要求

(一)参评企业或工厂应依法设立,信用良好,且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遵守《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等要求。

三、基础设施要求

(二)工厂的工业建筑满足GB/T50878的要求,配套的办公楼等民用建筑满足《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本级的要求。

(三)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和采光符合 GB 50033 和 GB 50034 的有关规定。

(四)通用设备对应达到 GB 18613、GB 19153、GB 19577、GB 19761、GB 24790 等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五)计量设备配备符合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并进行分类及分级计量。

(六)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满足《船舶工业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等有关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设施满足 DB46/T 574要求,应当配备与修造游艇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 且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四、管理体系要求

(七)根据GB/T 19001、GB/T 45001建立、实施并保持本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鼓励开展第三方认证,工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AQ/T 7008要求。

(八)根据 GB/T 24001、GB/T 23331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体系,鼓励工厂进行第三方认证。

(九)鼓励工厂按照GB/T 36000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定期发布公开可获取的社会责任报告,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

五、能源与资源投入要求

(十)积极优化用能结构,采取合理措施减少能源浪费,宜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新能源利用项目。

(十一)按照GB/T 7119的要求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GB/T 18916.40对本行业取水定额的要求。

(十二)生产过程中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主动使用回收材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同时在保证产品性能质量的前提下,按照GB/T 29115的要求,对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开展评价。

(十三)制定并实施包括节能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建立动态更新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及以绿色供应链为依托的产品,关注采购产品的绿色运输方式。

(十四)采购时增加产品的环保、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要求。工厂宜主动推进供应链、相关方的绿色管理。

六、产品要求

(十五)游艇设计时引入新能源游艇等生态设计理念,工厂宜按照GB/T 24256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并依据GB/T 32161开展产品生态设计评价。

(十六)按照GB/T36215对游艇制造环节中有害物质的信息进行管理,使用涂料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及其他有害物质应符合GB/T 38597和GB 30981要求,宜使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

(十七)宜根据GB/T 32150或适用的标准规范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及核查,并利用核算结果对游艇的碳足迹进行改善。

(十八)工厂宜开展产品可回收利用工作,按照GB/T 20862的要求计算游艇的可回收利用率。

七、环境排放要求

(十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GB 37822、GB14554的相关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工厂宜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台账,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结合定期的第三方检测,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

(二十)水体污染物排放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水体污染物排放符合《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工厂应实施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二十一)按照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应依法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等资料,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和建立管理台账等制度。应按照GB18599、GB18597、GB18598、GB18484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工作。废矿物油或含矿物油废物回收利用应满足 HJ 607的要求。

(二十二)厂界噪声排放符合GB12348相关要求。工厂宜建立噪声源台账,对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工人长期工作场所定期开展监测和监控,并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

(二十三)参照ISO14067、PAS2050 规范等碳足迹量化、评价标准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及核查,并利用核算结果对游艇的碳足迹进行改善。

(二十四)制定土壤、地下水风险防控方案,加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二十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规定要求,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二十六)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档案,制定科学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八、绩效要求

(二十七)根据附录中的方法计算工厂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容积率应不低于0.7,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0%,国家和海南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不低于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当年平均单位用地面积产值,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超过海南省的当年平均单位用地面积产值。

(二十八)识别、统计绿色物料使用情况,并根据附录中推荐的计算方法计算其使用率。

(二十九)根据附录中推荐计算方法开展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废水、废气、固废)产生量统计工作。

(三十)根据附录中推荐计算方法开展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废水回收利用率统计工作。

(三十一)根据附录中推荐的计算方法统计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九、规范条件管理

(三十二)企业自行申报,填写《海南省游艇行业绿色工厂申请报告》(附件2),并对照评定标准逐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市(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定,经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公示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