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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昆明市中心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昆明市中心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12〕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中心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合理利用城市道路交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路内临时停车管理体制,科学利用城市道路有限资源,促进车辆规范有序停放,加大停车泊位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城市交通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更好地服务于美好幸福新昆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规范管理。在确保道路畅通的前提下,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分类整合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将特许经营权注入国有投融资公司。

(二)价格调节、积极引导。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和繁华地区的车流量,积极引导市民绿色出行。

(三)专业运作、智能管理。将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授予国有投融资公司,使用咪表等智能化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及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辖区内的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对辖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四、主要内容

(一)加大监管力度

针对我市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存在的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现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我市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唯一主体,要依法依规加大对违法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设置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及时予以取缔;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拒缴或逃费的车辆予以追缴和处罚。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交运局、市城管局、五个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二)整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资源

1.对道路产权属市、区政府的城市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和停车需求统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适时进行优化调整,促进中心城区动静态交通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五个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对道路权属尚未明晰的,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道路性质进行界定,属于市政公共道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道路建设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产权进行移交,成为产权明晰的城市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和停车需求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统一纳入特许经营管理。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五个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3.经清理明晰后,产权仍属开发商、小区业主等其他利益主体但已纳入城市道路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和片区停车需求,依法依规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由现有的利益主体进行规范经营管理。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交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五个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三)明确特许经营主体

将实施范围内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注入昆明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可以分类分段采取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进行管理,减少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盲点和漏洞。同时,市政府下达昆明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该项特许经营权收益相匹配的投、融资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四)调整收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