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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

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
黔自然资发【2024】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特区、开发区、管理区、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更好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自然资源部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新时代的地籍,以权属为核心,构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产权底板。新时代的地籍工作,为审批、供应等自然资源相关管理环节提供基础支撑,为维护资源资产权益提供根本保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产权基石。地籍工作已经从确权登记阶段,延伸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竣工验收等自然资源管理全过程各阶段。新时代的地籍调查,包括了规划选址地籍预调查、用地报批地籍预调查(土地勘测定界)、土地地籍调查(土地供应、土地首次登记、“交地即交证”等)、房地地籍预调查(规划许可、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房屋预告登记等)、房地地籍调查(规划核实、房屋首次登记、“交房即交证”等)等不同阶段的调查,通过统一标准、一查多用为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为此,全省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地籍工作,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调查数据共享应用、服务自然资源管理业务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加强地籍管理,不断提高地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形成“源于地籍,归于地籍”的良性循环,助力全省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健全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坚持地籍调查贯穿规划选址至竣工验收的房地建设全生命周期。审批、供应、登记等各个关口齐抓共管,以地籍调查(预调查)成果服务审批、供应、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审批、供应、登记地籍调查成果入库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地籍系统更新调查数据,做到常用常新、精准管理,为今后的审批、供应、登记做好地籍支撑。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规划编制、审批、供地、登记、权益管理等工作时,应充分运用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地籍系统的数据成果(权属状况和空间范围),避免权属重叠,提高规划、审批、供应、登记、权益等自然资源管理效率和权属审核精准度。

(二)落实地籍调查责任。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地报批阶段,凡是涉及农转用或土地征收、收回土地等改变土地用途、权属的,项目业主应当使用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查清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属情况,开展地籍预调查(勘测定界),确认权属,形成拟用地地籍预调查成果作为附件,申请审批。

土地供应阶段,拟供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用地审批文件或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形成拟供应宗地地籍调查成果作为附件,办理供地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项目业主应当根据供地的地籍调查成果,以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认权属,形成房地地籍预调查成果作为附件,申请规划许可,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楼盘表进行衔接,确保不漏不重。

规划核实(规划竣工认可)阶段,项目业主应当根据房地地籍预调查成果,开展完工项目房屋土地测绘,确认权属,形成房地地籍调查成果作为附件,申请规划核实。

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业主以房地地籍调查成果作为附件,申请房屋首次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地籍总调查。由地方各级政府代理行使全民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利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地籍调查。

(三)加强各环节地籍调查协同衔接。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界址、范围不变且满足管理要求的,下一环节应当沿用上一环节已有的调查成果,不得重复调查或测绘;界址、范围发生变化,或者界址、范围不变,但已有调查成果不符合下一环节管理要求的,应当开展地籍调查。

(四)规范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强化共享应用。开展建设项目地籍调查(预调查)时,应当根据《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等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房屋范围划定(预划)不动产单元,编制(预编)单元代码,从规划选址沿用至竣工验收的房地建设全生命周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不动产登记云平台地籍系统统一编制代码,确保单元代码具有唯一性,不漏不重。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意见(规划竣工认可证)、不动产登记簿证等材料上记载,“一码关联”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确权登记等工作,支撑信息共享和查询追溯。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贵州)等载体,开展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可视化查询服务。

开展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时,应当根据自然资源的权属范围或生态空间的管理范围划定自然资源单元,编制单元代码,一直沿用。

(五)严格地籍调查程序。开展建设项目地籍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用地、房屋范围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查清用地、房屋的权属情况,并进行测绘。已有地籍调查数据没有相关土地权属情况、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确或实地界址不清晰的,应当严格履行四邻指界程序。涉及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应当确权后,才能提交地籍调查成果。

开展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应当根据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查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属情况。涉及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能调查处理的,确权后提交地籍调查成果;不能调查处理的,划定权属争议区,提交地籍调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