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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2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提供硬核科技支撑,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改进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机制

  (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

  (二)下放预算调剂管理权限。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科研经费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对市级医疗卫生、自然科学等基础研究类前资助项目和三峡实验室等重点研发平台科研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管理,科研团队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的经费管理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优化科研经费拨付。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在科技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

  二、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运用方式

  (五)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优化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使用,推动更多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宜昌银保监分局)

  (六)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生态

  (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

  (八)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可依规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九)扩大经费使用权限。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全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十)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进一步完善评价(验收)流程,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十一)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具体采购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十二)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家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责任单位:市委外办、市财政局)

  四、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十三)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市级研究开发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40%核定间接费用;医疗卫生、自然科学等基础研究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安排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

  (十四)开展后补助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项目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