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企业(以下简称替代种植企业)在境外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63号)文件要求的农产品,其国内生产销售环节有关
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后直接销售的,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
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二、替代种植企业报关进口用于连续生产加工,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仍然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