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3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石油分公司)"分支公司一体化管理"改革,减少管理环节,降低成本,增强其竞争能力,同时妥善解决企业改革引起的地区间利益转移及相关的税收征管等问题,根据
云国税发[1999]269号
、
云国税函[2000]31号
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省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征收
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省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州、市石油分公司和片区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分[支]公司")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纳
增值税,根据企业申请可采取由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预缴、独立核算分[支]公司结算的"预征--结算办法";具体操作按
云国税发[1999]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