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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农联〔2024〕14号

信息时效期:2026-04-24

湖南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3号)要求,现制定印发《长沙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长沙市水利局  长沙市林业局

2024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推进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优化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原则。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综合平台,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转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市、县、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成,交易机构统一规范名称,市级为:“长沙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级(不在市级交易的县市)为:“长沙市××县(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级为:“长沙市××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村级为:“长沙市××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

第七条  市级和县级(不在市级交易的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自批准设立之日起2个月内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八统一分”运行机制,即统一系统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割结算、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要求和分级办理业务。

第九条  长沙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市场运行、交易规则、服务规范、中介行为、收费标准和交易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承担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职责,制定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数据等进行整体统筹、归总、资源协调,并负责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资金结算,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协助产权查询,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农事服务、技术服务等配套服务。

(二)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合同)鉴证、办理交易资金结算、开展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三)乡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审核交易标的权属、受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等交易资料和信息。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流程,做好经营监督工作,及时报告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负责收集、上传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对优质标的进行信息包装和推介,陪同投资方查看标的等相关前置工作,由村依托现有体系配合工作,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实行全市统一联网,建立统一运作机制规范运行,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交易信息互联共享。

第三章  交易品种及方式

第十二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及方式主要是: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其他涉农产权。是指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可以采取招标、采购、出租、入股、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可采取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公开协商)等方式组织交易。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关于环保、规划、金融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为了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原则,对作为转让方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受让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受理交易申请→审核申请资料→发布信息公告→登记受让意向→组织进场交易→协调成交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鉴证→配合办理产权变更及其他手续。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事前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备案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十七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转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准予产权转让的证明材料;

(五)转让标的交易条件及基本情况介绍书;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标的价格可以资源资产的净值或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标的底价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农户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或委托代理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接收初审材料后,组织齐全性、合规性审查。审查未通过,返回补充资料;审查通过后,对交易标的进行登记,出具受理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委托合同,制作挂牌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告应当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价格、交易方式、公告时间和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交易机构同意,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信息内容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由交易机构调整、补充披露公告内容,重新计算公告期限,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若转让方降低挂牌底价,需重新进行公告。新的转让底价低于原挂牌底价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机构查阅转让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现状,交易机构应接受其查询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意向受让方可在参加竞买前对标的情况进行实地或委托查勘,全面审查和勘验标的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如参与竞买即认可流转标的现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向交易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并接受交易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同意受让证明材料;

(五)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代理相关资料;

(六)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相关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对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申请予以受理,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意向受让方补齐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应将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七条  转让方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意向受让方资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交易机构可向转让方进行资格确认。

转让方在收到交易机构审查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存有异议,应当在回复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