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6〕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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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演出管理部门应在审批、发放有关演出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抄报演出计划表。
二、有关预扣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商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8日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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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之前废止条目已经删除并重新排序。
(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