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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政规〔2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7日

襄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8〕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可持续、更有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救助及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从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尽力而为。采取残疾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基本医保报销、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统筹资金,着力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三)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四)坚持责任共担,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建立和完善公正规范的康复救助机制,加强绩效考评,提高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襄阳市户籍(含持本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0-15岁,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等。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三)救助标准

1. 手术类

(1)视障类: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予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单眼补贴额不超过5000元。根据病情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术后视觉功能训练的,训练费每人不超过2000元/年。

(2)肢体类: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予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一年一次性给予3000-20000元补贴,具体补贴标准:①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含)、小于4000元的,补贴额为3000元;②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含)的,在补贴3000元的基础上,其他超出部分按75%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00元。根据病情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术后康复训练的,训练费每人不超过12000元/年。

2. 康复训练类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不足部分予以补贴:

0-6岁受助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6000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7-15岁受助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0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每年补贴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费)。

3. 辅助器具适配类

各地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和机构服务能力,确定本地辅助器具适配目录,按实际需求给予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2-3件/人/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四)救助方式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在有关部门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含)以上地方残联部门会同本级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按相关程序报批。残疾儿童康复安置渠道包括:

1. 残联、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所属的公益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专业组织设立的康复机构,经授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康复救助。

2. 通过政府招标,购买社会化康复服务,转介残疾儿童享受中标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

3. 经向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申请同意,残疾儿童可在户籍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按本办法救助标准补贴所产生的康复费用。

(五)政策衔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衔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社会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切实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

四、救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

在全面宣传、全面筛查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向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定

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受助项目、救助标准、康复安置机构和救助经费补贴方式,并及时向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反馈。

(三)实施救助

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1. 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通知、转介残疾儿童到本地或户籍地之外的异地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由康复机构组织实施康复服务。

2. 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服务的,由户籍地县级残联部门提供转介服务。

3. 幼儿园、学校应当接纳有入普幼、普小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康复训练机构应提供预约式康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