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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闽国税稽〔2001〕1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7-20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国税函[2003]67号规定,第3条“《税务处罚决定书》制作要求”中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改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修订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鉴于补税和罚款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上的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税务处理文书分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两种。现将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如下:


一、使用范围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审理后,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补税等有关纳税义务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文书。它适用于向被处理对象追缴税款、滞纳金等。《税务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审理后,对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它适用于对被处理对象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制作要求《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

2.被处理对象名称;

3.被处理对象基本情况;

4.被处理对象纳税情况;

5.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所属期间;

6.处理决定及其依据;

7.告知申请复议权;

8.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9.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10.决定书文号;

11.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标题应根据《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概括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标题格式为:关于对×××;(被处理对象名称)×××;(案件性质)问题的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书》主体包括以下五部分:

第一,被处理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识别号、电脑编码、地址、经济类型、主要经营范围、税款征收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姓名、属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管征税务机关名称、检查实施时间及检查所属期间等。

第二,被处理对象检查所属年度的生产经营及有关纳税情况。分税种反映其纳税情况,如涉及查补增值税应包括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款、留抵税款、入库税款、欠税情况等;涉及查补所得税应包括该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享受所得税减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