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定,附件1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第三条第1目,附件1第三条第二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管征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我市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限额不含地税附加部分。 限额内增值税给予退还或营业税予以免征的,相应的地税附加部分也予以退还或免征。
兼营符合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一年后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批。
二、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对于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但人数在10人以下,5人以上的单位,可以享受《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通知
》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符合《通知》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