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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云金规〔2021〕1号


各州(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精神,现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昆明市主城区内开展业务;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A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上一年度监管分类评级在B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公司住所所属的州(市)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以上允许扩大经营地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跨区域业务时,必须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向属地及开展业务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有关规定,暂停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开立放贷专户,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确需开立其他账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月向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所有银行账户的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流水明细。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监管要求接入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和业务系统,及时向属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并确保报送数据信息资料等真实完整;配合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并负责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除设立、终止、减资、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及高管资格审查等重大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及股权转让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相关规定,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流程,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运用云南省小额贷款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根据监管系统发出的预警,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并督促其整改;要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并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工作定期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建设监管队伍。各州(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