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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具有审批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对政府投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宅基地退出复垦,植树造林及森林质量提升等。

  (二)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三)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公益性公墓等。

  第四条 以下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一)整县整乡(镇)推进类项目。

  (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防治的项目。

  (三)防洪堤、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技术难度大的塘坝沟渠修建修缮、防洪防汛等涉及安全的工程。

  (四)公路桥梁、高架、隧道、高边坡、高挡墙、大体积混凝土、深基坑、特殊地质路段处治等技术复杂的工程。

  (五)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修缮工程。

  (六)其他对安全和施工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项目确立机制。

  (一)以县为单位,按“村民(村民代表)讨论—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建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入库项目审核机制,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乡镇审核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优先”原则确定入库项目。入库项目应当符合村镇规划相关要求,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充分体现生态优先、功能适宜理念。

  (三)县市区政府应当制定项目“负面清单”,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机制。未入库的项目不予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审批流程。

  (一)允许村级组织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内容布置图、覆盖范围及服务人口、管护方式、环境影响评价、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意见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作为采购、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实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实行简易审批。

  (三)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组织直属相关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联合审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审批权限不能下放乡镇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采取精简申报材料、一窗受理、部门联办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四)适用容缺受理、备案登记、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的项目,乡镇政府应当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文件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凡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当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地勘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

  (三)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或者建设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低风险建设工程免审施工图,实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前应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各审批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受理公示期、技术方案审查及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施工资质要求、工程监理等按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承发包管理。

  (一)对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二)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应当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

  (三)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应当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开展采购,通过询价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降低审批、采购、审计等代理成本。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