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宜市监文〔202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宜市监文〔2023〕48号》规定,继续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动延长,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峡坝区分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
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1
宜昌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止设立区域 | 禁 设 依 据 |
1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 医疗器械经营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核查,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 |
2 |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2.人民防空工程内; 3.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禁止在非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 |
《消防法》第19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人民防空法》第27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第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新设立企业建在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内。 《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8条: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储存危险化妆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
3 | 开办烟花爆竹市场及零售店 |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药样品。
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场所内: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宜昌市城区禁放区内及禁放区边际线以外1000米的过渡区内禁止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禁止在全市设立。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十六条:……(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五条 在禁放区内,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 在禁放区边际线以外另设1000米的过渡区,在过渡区内,禁止储存或销售烟花爆竹。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2015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坚持贯彻落实3个“一律”(一律不再新建生产企业,一律不再搬迁重建生产企业,对无力整改或者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整体退出烟花爆竹高危行业生产领域的意见的通知》:三年内逐步实现整体退出烟花爆竹高危行业生产领域的目标。 |
4 |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内。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1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5 | 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任何区域不得设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 | 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8〕58号) |
6 | 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噪声污染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 居民区内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
7 |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中小学校园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内(农村乡镇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除外); 3.学校的房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省文化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化部等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
8 |
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
(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
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建筑内;
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居民住宅区; 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 医院周边50米范围内 各党政机关周边50米范围内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29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
9 | 开办旅行社 | 非营业用房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
10 | 开办畜禽规模养殖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5.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
11 |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3条: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
12 | 卷烟零售 | 中小学校周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 |
13 | 餐饮服务 | 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的距离。 | 《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食药监文〔2012〕70号)第十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的距离…… |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或姓名 | |||
产权证号或土地使用证号(选填项) | 产权面积 | ||
产权人(含共有人) | |||
使用权
取得方式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
产权性质 |
□ 商业用房 □住宅用房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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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湖北省宜昌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市场主体名称或姓名)拟申请设立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现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成份。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所列区域;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邮政信函可送达地;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军队房产。 3、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合法建筑物,不在拆迁征收区域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取得许可的经营地址完全一致,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性质的,已经在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前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且保证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如存在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市场主体拟申请经营或从事经营的项目和行业不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要求的行业。 7、本承诺真实、有效、合法,并自行承担因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1、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由市场主体出资人签署;2、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由市场主体盖章;3、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由所隶属的市场主体盖章;4、个体工商户登记,由经营者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