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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3]15号                    2003-05-13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针对各地反映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闽委[1998]9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三年是否限定“个体经营”的范围问题。

根据中发[2002]12号、财税[2002]208号规定,“个体经营”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因此,对原来从事上述行业个体经营按闽委[1998]9号规定已享受税收优惠但未到期的,从2003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享受优惠。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期限问题。

闽委[1998]9号文件明确优惠是从开业经营之月起计算,财政部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优惠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鉴于个体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目前基本是按月核定征收,为统一优惠期限计算口径,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精神,一律从税务登记证领取之月起计算税收优惠期限。

三、持有《下岗职工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