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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云地税发〔2008〕2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7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4年9月20日规定,废止1.第三条第三项“并填报《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附件1)”;
2.第三条第四项“或《   完费证》”;
3.第三条第七项“或《   完费证》、《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

4.附件1《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


各州、市、县、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各金融、铁路、东航系统工会:


为确保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收缴,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在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云南省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已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缴纳建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单位按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以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三、代收管理

(一)原则。按照“属地代收,税费同步”的原则,由税务机关按季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二)登记。缴费单位于2009年2月28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缴费登记。今后,新成立的缴费单位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缴费登记。

(三)申报。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并填报《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附件1)

(四)征缴。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缴费单位申报情况,开具《    缴款书》或《    完费证》。在昆明市的省级产业、厅(局)、公司、省直机关、各金融、铁路、东航系统及所属基层单位将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缴入省总工会的经费集中户;在其他州、市、县、区的省级产业、厅(局)、公司、省直机关、各金融、铁路、东航系统及所属基层单位将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缴入所在地县、市、区总工会开设的经费集中户二级账户;州、市、县、区属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分别缴入州、市、县、区总工会经费集中户。工会经费管理体制由全国总工会直接领导的各金融系统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缴纳,铁路、东航系统等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缴纳。

(五)催缴缴费单位少缴、未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由税务机关送达《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限期缴纳通知书》(附件2)通知其补缴,并填写《云南省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证》(附件3)。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欠缴金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