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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国税发[2008]144号                  2008.6.13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11月7日起“一、征收管理”中“中分支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失效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财预〔2008〕228号,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管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纳入企业所得税税种管理。
总机构应将所有下属机构的信息,包括不就地预缴税款的分支机构的情况,以及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构备案。新增或撤消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在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注销后15日内将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每年总、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确定后,总机构应在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或财政厅的分配通知(适用于仅在省内跨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分配表》或分配通知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废止】分支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
二级分支机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分配表》,不能提交《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需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总机构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等不需就地预缴税款的情况证明。没有《分配表》也不能提供不需要就地缴纳税款证明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将该分支机构纳入统一计算所得税。

二、税款申报
(一)总机构跨省设有分支机构的(包括省外总机构在我省设有分支机构,省内总机构在省外,省内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省内总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申报,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

(二)总机构仅在省内跨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总机构在接到财政厅下发通知后10天内须将通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后书面通知总机构,总机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的比例填列《分配表》,并将填列的《分配表》和财政厅通知下发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收到后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按规定当年不就地预缴税款的分支机构,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不需要就地缴纳税款的证明(样式见附件),分支机构凭此办理所得税零申报。

2、总、分机构纳税期限原则上确定为按季预缴,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总机构需将分支机构应缴纳税款汇划至分支机构,同时将自行填报的《分配表》发至分支机构,确保分支机构按期预缴税款。

3、《分配表》的填列。
(1)分配比例。由于《分配表》仅包括分支机构数据,各分支机构比例相加应等于100%,但财政厅在计算分配比例时包括总机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比例相加等于100%,故财政厅下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