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6〕9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现将以下已失效或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公布失效或废止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2000年3月1日起滞纳金在税款申报环节由计算机网络自动生成的通知》(厦地税征〔2000〕1号);
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函》 ( 厦地税函〔2010〕70号
);
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函》 ( 厦地税函〔2010〕83号
);
四、《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10]146号
);
五、《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10]151号
);
六、《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厦地税函〔2011〕8号
);
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 厦地税函〔2011〕12号
);
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厦地税函[2011]22号
);
九、《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11〕93号
);
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