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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1]3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定,第一条失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21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现就我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补充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遵《办法》第三条,各直属局、区局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标准为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偷税、抗税、骗税性质的案件;市局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审理的案件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的偷税、抗税、骗税性质的案件;金额不达200万元,但下级局对案件的性质和政策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可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基层局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必须经本级预审理,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市局审理委员会。(该法条失效)

二、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职责。

遵《办法》第六条,市局按规定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于法规处;各基层局均应按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