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 云国税发[2003]44号
)规定,对专用发票论证的有关规定与 云国税发[2003]44号
相抵触的,以 云国税发[2003]44号
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质量,加强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管理,省局制定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0月11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准确、及时和完整,确保金税工程运行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证系统的企业档案信息应为所有一般纳税人信息,并且必须与稽核系统的企业档案信息(特别是企业税号)保持一致。新增一般纳税人和变更企业税号必须进行审批和审核。
第三条 下列抵扣联暂不予认证:
1、红字发票抵扣联;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抵扣联;
3、企业税号填写错误的发票抵扣联;
4、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认定之前取得的发票抵扣联;
5、一般纳税人取得但不作为抵扣税款凭证的发票抵扣联;
6、认证系统中无企业档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