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来煤加工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7〕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8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当前电煤供应不足,电力供需矛盾较大的压力,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电网所有用电工业企业(包括趸购转供的工业企业)征收来煤加工费。即在现行目录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0.03元,作为来煤加工资金补助给向昆明二电厂、滇东电厂、曲靖电厂、宣威电厂、昆明电厂、小龙潭电厂、阳宗海电厂、巡检司电厂、滇能弥勒电厂、大唐红河电厂等10个省内主力火电厂供应电煤的企业,并对云南电网购贵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418元的补助。来煤加工资金由云南电网公司所属的供电局向客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逐级上交云南电网公司专户存储。电网公司根据省经委核定量拨付来煤加工资金给各火电厂,各火电厂再按核定量拨付给各供煤企业。由于来煤加工资金要经过供电企业—火电厂—供煤企业三个环节。为了确保
增值税足额入库,支持省政府来煤加工政策顺利实施,现制定以下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电网公司所收取的来煤加工资金在供电环节按
增值税适用税率17%全额征税,即各供电局对收取的来煤加工资金每千瓦时0.03元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预缴税款,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云南电网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