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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行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行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0〕304号                2010-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行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纳税人行业分类标准并编制纳税人分类代码是税源分类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税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实施信息管税的关键前提,是推进行业建模和开展税源分类监控、预警、分析以及实施专业纳税评估的重要支撑。因此,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负责,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一领导、落实分类工作。

二、统一协调,明确分工。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编制涵盖纳税人行业产品鉴定、税源类别鉴定、信息采集处理等事项,涉及征收管理、纳税服务、政策管理、收入核算、信息中心等多个部门,各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督促检查,以确保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准确有效。

三、各单位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初始化工作,6月30前完成其他纳税人的行业分类代码编制工作。

附件:1.《行业类别代码表》(略 )
2.《税源监控部门代码表(参考样本)》(略 )
3.《税源类别代码表》(略 )
4.《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修正申请表》(略 )
5.《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编码规则说明》(略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行业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细化税源分类管理,加强税源的分类监控、预警、分析,提升行业管征和纳税评估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行业分类标准的制定
设区市局根据辖区内税源结构及其风险特点,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所得税、国际税收等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的要求,确定全市统一的纳税人行业分类标准,并通过编写各种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表,为每个纳税人赋予一个唯一的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其中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的编制是此项工作的核心。

二、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的编制
纳税人行业分类代码由行业类别代码、税源监控部门代码、税源类别代码三个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逗号分隔,总长度不超过20位。行业类别代码、税源监控部门代码、税源类别代码由设区市局统一编制并公布。
(一)行业类别代码
行业类别代码是在国标行业分类代码的基础上进行扩展编码的。行业类别代码共6位,由4位国标行业小类代码和2位行业子类代码组成。
(二)税源监控部门代码
税源监控部门代码共6位,由2位税务机关代码和4位纳税人序列号组成。纳税人序列号在税源监控部门内进行顺序编码,每个税源监控部门的纳税人序列号均从0001开始编制,可使用的号段为0001-9999、A001-Z999。
(三)税源类别代码
税源类别代码是根据各部门对税源的分类要求编制的。每种类别用1-2位拼音首字母及数字表示。纳税人涉及多个税源类别的则同时使用多个类别代码,但税源类别代码串的总长度不得超过6位。纳税人不属于任何一个税源类别的则不编制。

三、行业类别代码的编制
(一)《行业类别代码表》的制定与修改
《行业类别代码表》是依据国家颁布施行的国民经济行业标准,结合本地特色行业进行扩展和细化而制定的。《行业类别代码表》由设区市局进一步细化后公布,按版本号和修正次数实行统一管理。各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需变动的,应填写《纳税人分类代码修正申请表》,报设区市局审定、修正、公布。发生以下情况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