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云国税发[1999]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云国税发〔2008〕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产品的
增值税政策,加强畜产品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畜牧业的发展,现就有关
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经营生猪、牛、羊等畜产品(包括活畜和鲜肉)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
增值税。
二、畜产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