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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2006]1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支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