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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清理后,相关事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等有关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扰乱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的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管理标准
(一)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均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非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其拥有产权或签订12个月以上长期租赁合同。
3.实收资本在3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不含税单价在十万元以上
(2)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单个合同不含税总价在十万元以上
(3)连续12个月内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
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销售额达标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的,应当按照新属期重新计算销售额。
5.近三年内无虚开发票行为及税收风险较高的情形。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可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非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