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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公布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由县级地税局公告的欠税户涉及多个办税服务中心(厅)的,应当由县级地税局按各办税服务中心(厅)管辖的欠税户分别发布公告。

二、设区市地税局统一在设区市属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告。

三、省局直征分局管辖的在榕纳税户,由省局直征分局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非在榕纳税户由代管县级局公告。

四、县级地税局按季公告的,统一在季度终了后20天内发布;按半年公告的,统一在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发布。规定由设区市地税局公告的,县级地税局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上报设区市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应在当月月底公告。

五、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地税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局和省局直征分局、设区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征管部门应将拟公告或拟上报上级局公告的欠税数据会同同级计财部门核对、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计财、税政等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监察、政策法规部门应把欠税公告工作作为执法监察、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工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

(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USHUI.NET®提示: 根据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