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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闽地税发[2005]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设区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反映。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按照省政府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38倍以下,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市、县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