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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支持下,建成了一大批农村供水工程,农村群众饮水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但部分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仍然不够完善,供水保障能力较为薄弱,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各项制度措施,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水利部和云南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聚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饮水安全有保障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制定精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补齐农村供水工程短板,构建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强化运行监督管理,严格水源保护,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目标

实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等“三个制度”)全覆盖,全面建立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管理责任、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落实到位。基本形成以水费收缴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管养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到2020年12月底,完成农村饮水安全查缺补漏和水窖替代工程建设,基本解决农村部分村组水量不足、供水管网覆盖率不高、供水及净化设施配套不全、水源点水量减少等问题,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8%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 重点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1.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委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市级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规范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发挥效益。

2. 健全监督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供水工程管理机制,在工程项目审查中,把管理机制建设作为工程立项的前提条件,并建立健全工程公告、村民监督、群众参与验收等监督机制,对工程建设内容、项目资金、责任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 规范建设管理。要按照省水利厅等部门规定的饮水安全“水量、水质、供水保证率和用水方便程度”四项指标要求,按照“确有需要、精准施策”的原则,结合各级各部门暗访、检查、自查发现的问题,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要按照发改农经〔2013〕2673号文件、水利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4. 严格工程验收。建设项目完工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照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验收等有关规定,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将群众监督、工程移交纳入验收的重要环节,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产权情况明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单位及时与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工程按设计要求发挥效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市级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

5. 明晰农村供水工程产权。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指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指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下或者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2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政府补助、社会资助、村民自筹共同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指设计供水人口2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可以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也可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或者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6. 明确管理形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统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对规模化供水工程,可由新成立的经营管理机构作为管护主体;通过城镇供水公司扩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可由城镇供水公司管理;对小型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可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股份制公司、用水户协会、投资者自营管理等机构作为管护主体。以上各类供水工程的管理,也可以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场选择专管机构,创新经营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梳理历年来已完工尚未落实管护主体的供水工程遗留问题,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于2020年12月底全面落实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市级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完善责任体系,保障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7. 完善“三个责任”制度体系。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建立“三个责任”制度体系,认真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及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主任是当地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主体责任人,统筹负责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好管理机构、管理经费、建设资金、管理人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当地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主体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统筹管理当地的饮水安全工程,明确或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及时组建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当地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矛盾协调、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供水管理单位财务公开;负责筹集或督促落实日常维修养护资金;负责根据有关政策组织或拟定当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工作,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按核定价格执行;负责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组织工作,督促各村委会通过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和保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当地行业部门的责任人,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履行好建设项目审批、资金下达、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水质监测、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有关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好各项工作。

供水管理单位责任人应综合考虑投资主体、工程权属、规模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制度,包括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水质监测、水源地巡查、净化消毒、水费计收、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供水管理单位要公示各项工作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设置标志牌,规范日常管理工作。

8. 健全完善“三项制度”。

(1)设立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设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农村供水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当地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管理办法,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好产权界定、水价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好各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出台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实际,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制定下发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明晰农村供水工程产权、运行管理模式、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筹措方式,落实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核定、水费收缴及用水户管理等内容,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考核机制,实行跟踪督查制、责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确保运行维护工作落到实处。

(3)明确管理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通过水费收入、县级财政补贴、上级补助等多渠道筹措维修养护资金,为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提供资金保障,要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修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于2020年6月前建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养护经费的监管工作,养护资金应用于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包括机电设备、净水及消毒设备、主要建筑物、公共管道等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经费补贴。强化养护资金社会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供水管理单位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运营过程中的水质状况、水费计收和大修基金等进行公示,接受水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管理单位必须保证水质合格,出现水质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直至水质合格为止,否则不能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市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规范收缴水费,破解运行管理经费难题。

9. 水价是调节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有力的经济杠杆,制定合理水价制度和水价收缴机制,是解决运行管理问题的根本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9〕27号)等文件要求,将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改革作为解决运行管理经费缺乏的主要途径,全面核查当地集中供水工程数量、分布及水价核定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政策制度,开展供水工程水价成本监审和水价制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水价财政补助资金和指导水务部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供水水价成本测算和水费收缴检查监督等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价确定或者调整有关工作。对自然条件复杂、水资源禀性差的地区,要发挥财政补助政策的“济困、激励、兜底”作用,建立补助资金与水费收缴、管护机制创新挂钩的激励机制,形成“以水养水”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10. 成本测算。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管理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根据水价制定程序,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逐一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也可以县为单元,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11. 合理定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定价行为规则》(2017年第7号令)、《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讨论等制度,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水价,统筹做好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可适当简化程序,由受益村委会、运行管理单位等管水组织和用水户按集体决策有关程序协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根据云水农〔2019〕27号文件要求,以县为单元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有关政策制度;2020年4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2020年12月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12.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对用水紧缺地区,可探索采取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计收办法。对无法供水到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在充分征求受益户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有关规定,合理分摊水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市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水源保护,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13.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1000人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监督指导;市级水务部门负责1000人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监督指导;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防止水源遭受污染。

14. 完善水源保护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规范和标准技术要求,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式供水工程水源区摸底调查、名录公示等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指导群众制定水源保护村规民约,限制人为活动对水源的破坏和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市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七)加强水质检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达标。

15. 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末端水质检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质监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卫生健康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提升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确保满足工作需要,要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满足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抽检需求。

16. 明确水质检测要求。对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及专业检验人员,具备日检9项指标的检测能力,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同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水质检测,抽检供水水质每年不少于2次,抽检比例不少于集中供水工程总数的50%;对水质不稳定、水质存在隐患风险的区域要加密检测点位和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