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的通知
三府规〔202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已经2024年12月25日八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推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措施
为推动三亚市金融业的高标准高质量发展,积极引导补齐金融行业发展短板,大力鼓励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主动创造条件承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等政策,切实发挥政府扶持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取得成效,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引导金融组织体系日益丰富
第一条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各类集团型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的一定比率给予入驻奖励,最高可达到5000万元。
对市场化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消费金融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依法设立的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或自营业务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以及对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依法设立的财务公司、财资中心,按实缴资本的一定比率给予奖励,最高可达到3000万元。
对依法纳税的银行市级分行、保险(人身险、财险)省级分公司、证券期货省级分公司,给予奖励60万元;对依法纳税的省级保险中介机构(含省级保险代理公司、省级保险经纪公司、省级保险公估公司等),给予奖励40万元;对依法纳税的保险(人身险、财险)市级分公司、市级中心支公司、市级支公司,以及证券期货市级分公司或营业部,给予奖励20万元。
第二条 对金融机构总部直接或间接持股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科技公司,按实缴资本的不同分别给予10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的入驻奖励。
对入驻后持续运营且首次连续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可含迁入前一个会计年度)不低于3000万元,并经行业认定或有产品、服务等通过行业认定的金融科技新锐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
第三条 积极引进具有行业优势和实力的机构参与交易场所建设,对入驻后运营规范的交易场所,按不同的实缴资本,分别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入驻奖励。
对入驻三亚实质性运营且运营规范的交易场所,交易规模超过1000亿元(含)的,给予奖励100万元。超过1000亿元的部分,按每新增1000亿元,奖励1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对经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且发生实际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按不同的实缴资本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五条 合规展业的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产品)、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产品),按地域投向、行业投向,在不超过管理费收入的4%、不超过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的奖励比率范围内,给予管理机构不同梯度比率的管理投资奖励。
合规展业的私募证券类管理机构,分别不同的管理规模按不超过其管理规模的1.2‰给予不同梯度比率的管理投资奖励。
对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地再投资、属地员工教育、租赁办公用房、金融会议和论坛等用途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含其管理的基金企业),可参照招商做法享受其他额外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本措施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入驻并实质性运营、且在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内租赁办公楼宇的金融主体,根据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情形按不超过年度核定租金标准的50%给予不同比例的租金扶持。
二、促进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第七条 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协会、附属机构入驻三亚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给予330万元奖励。
对入驻三亚的隶属于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的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根据研发产品、服务的示范作用,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三亚的金融行业协会、三亚的征信(评估)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机构,可根据全市性、全省性和全国性影响分别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奖励。
对在三亚实际运营并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的内外资机构,给予120万元奖励。
对本条提及的四种情形中,实际开展业务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低于3人的金融服务机构,可按年度核定租金标准的30%给予租金扶持。
第八条 对数字人民币试点运营机构便利境内外居民在三亚使用硬钱包等移动电子支付工具,以及直接发挥数字人民币试点在免税购物、离境退税、跨境电商等领域效用而进行设施改造、系统升级的投入单位,按核定投入成本的30%给予奖励。
对在三亚市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机构,每年按其人民币跨境结算量较上年增加量的排名,对位列前三位的银行机构,给予每家银行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对扩大绿色信贷贷款、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信贷投放的银行机构,按三类贷款当年新增余额分别给予0.2%的奖励。
第十条 对市金融工作部门认可、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贷款记录的三亚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并获得首笔贷款的金融顾问服务机构,按对每家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总额的0.3%给予金融顾问服务机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扩大承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按涉农保险保费金额的2%进行风险补偿奖励,对单个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年。
第十二条 对经过推荐遴选程序,且在三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相关专业从业人员中每年选定的80名金融骨干人才和100名金融青年人才,按照每年一定标准给予研修或培养资源资助。
对吸引“双一流”建设高校及USNEWS排行榜前300名的大学在校大学生到三亚连续实习6周(含)以上的金融机构,根据招用实习生属于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不同情形,在不超过0.45万元/人的范围内,按照梯度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实习培养补贴。
对金融机构或类地方金融机构引进的,持有或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等地方鼓励类资格认证之一,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的全职金融从业人员,给予每人不超过1.2万元/年奖励,且每人可以连续3年申请本项奖励。
三、支持直接融资方式逐步壮大
第十三条 对成功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住房租赁专项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公司,按其融资额的0.1%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优质旅游资产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三亚辖区内项目运营或建设的企业,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或蓝色债券的企业,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住房租赁、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成功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三亚辖区内项目运营或建设的融资企业,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京、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分阶段予以支持。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报海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并完成验收的,奖励2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的,再给予奖励3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并在京、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再次给予奖励1000万元。已享受过企业挂牌市级奖励的,在证监局辅导备案阶段奖励予以核减相应奖励金额后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及港交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H股、N股、S股等)企业,在持续稳健经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对经证监会备案的境内运营实体或WFOE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在持续稳健经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首次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基础层转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首次成功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已享受过企业上市培育库入库市级奖励的,予以核减相应奖励金额后再给予挂牌奖励。
第十八条 对增发、配股、发债等募资成功的上市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