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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为了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国税函〔2014〕220号)规定,决定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9]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具备条件且愿意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持有关证件到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地税机关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公布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名单。具体备案登记办法由设区市地税局制定”。

二、废止《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