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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局曾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地税征〔1997〕64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闽地税征[2001]26号)对我省企业、单位跨县、市开具发票的税务审批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73号)将“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列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规范我省企业、单位(以下称纳税人)跨县、市开具发票涉及的税务行政审批和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的操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跨县、市开具发票,按省局闽地税征[2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