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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的通知
琼自然资函〔2024〕542号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发〔202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我省因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的矿业权有序退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的系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认识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走“保护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可续性发展路线。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梳理辖区内矿业权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管控相关规定,对矿业权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三区三线”划定版)重叠(核实重叠范围内的坐标、面积、储量)、缴纳矿业权价款、探采矿权期限、退出范围内资金投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况进行核查,摸清工作底数,分类建立台账,明确退出程序和补偿对象。请各市县局于2024年5月17日前将核查情况报送省厅。

(三)分级管理,分类处置。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省厅、市县局分别牵头负责各自审批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及补偿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按不申请退出、核减矿区范围退出、整体退出分类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好矿产资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