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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为3年】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商务发〔2024〕12号

信息时效期:2027-03-25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长沙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新格局,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十四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51号)、长沙市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行动方案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外贸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长沙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可与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外贸发展资金,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五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以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部分)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三)湖南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1.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综合考虑外贸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海关、税务、外汇信用管理等级,分类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上限为300万元。

2.推动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大示范区内进口外贸主体培育,综合考评示范区内企业进口开展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鼓励示范区内开展资源整合,支持企业成立进口产业联盟,根据服务联盟成员数量、带动贸易和经营等情况,对经示范区专班认定的进口产业联盟牵头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以上条款的综合考评条件和补贴标准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3.鼓励出口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对企业进行的有关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产生的设备购置费、检测鉴定费等费用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上限为50万元。

(二)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企业参加境外举办的各类展会,助力企业拓市场、抓订单。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支持上限为5万,最多支持3个展会。

2.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内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平台。对企业在进博会期间开展的采购对接、投资促进、人文交流等活动产生的场地费、特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0万元。

3.支持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社交媒体、专业电子商务推广平台以及独立站等进行线上推广营销。对外贸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独立站、社交媒体及专业的电子商务推广平台等线上推广营销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0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对外贸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境外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5万元。

(三)优化外贸企业服务

1.支持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外贸全流程服务。对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25万元/家的支持。

2.支持企业开展海关AEO高级认证。对外贸企业本年度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为完善自身信用体系建设所产生的咨询辅导费、体系建设费、委托业务费等服务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5万元。

3.支持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品应对汇率风险。对外贸企业通过合理运用远期结汇、人民币外汇期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而产生的手续或服务费,给予不超过总费用3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0万元。

4.支持国际集装箱拼箱模式,提升中欧班列(长沙)辐射带动能力。对开展中欧班列(长沙)集拼业务的承接主体,按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300万元。

(四)支持重点外贸项目

对推进外贸工作有重大意义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对长沙市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发挥促进作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申报主体未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多部门)申请;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