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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0〕4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1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序号

矿种

单位

(可采储量)

基准价

备注

1

/·氧化物

500.00


2

/·金属

5000.00


3

/·金属

2300.00


4

/·金属

1200.00


5

/千克·金属

10.00


6

/·金属

125.00


7

玻璃用砂(陆砂)

/·矿石

2.50


8

脉石英

/·矿石

2.50


9

建筑用凝灰岩

/·矿石

1.10


10

砖瓦用砂岩

/·矿石

0.75


11

饰面用辉绿岩

/立方米·荒料

18.00


12

叶蜡石

/·矿石

5.00


13

黑曜岩

/·矿石

1.50


14

沸石

/·矿石

3.50


15

石膏

/·矿石

2.50


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均为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单位均按照可采储量计算。

3.已许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一律缴纳出让收益。共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100%计算,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80%计算。

4.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依据的可采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

5.饰面用石材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按荒料量计算,在勘查、核实工作中,应尽量提高荒料率;应充分利用资源,未达到饰面用要求的石材应作建筑用、粉体用等,按共生矿产对待。

6.根据市场情况,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按有关程序适时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