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09 辽国税一〔1999〕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严格
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年审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关于1999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及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1999年
一般纳税人年审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是税务机关对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年度审验和确认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加强
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宣传力度,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1999年对已认定的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的换发全国统一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加贴"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对经营不满1年的临时
一般纳税人,只换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不参加年审。
三、结合年审工作,对
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再次检查核实,对因企业破产、废业和
一般纳税人划转等原因减少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予以核减,并及时填报《一九九九年
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己征税款核减统计表》(附件1)于6月底上报省局。
四、结合年审,对民政、校办等享受税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清理检查,查补税款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不得给予返还;情节严重的,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6]187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民政、校办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及
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务于6月底前将
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总结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2)、《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年审统计表》(附件3)上报省局。
六、《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辽国税一[1996]232号)相应废止。
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
2.一九九九年
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减统计表(略)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略)
4.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年审统计表(略)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6.已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略)
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略)
附件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制度,加强对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使各级税务机关对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对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依法认定并按年度对其资格进行确认和审验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加强
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要严格按政策规定认定
一般纳税人,并通过年审将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予以清理;
一般纳税人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规定享受应有的权力,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认定的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认定
一般纳税人具体适用标准为:
(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
(二)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三)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其全部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适用上述第(一)款认定标准;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超过50%的,适用上述第(二)款认定标准。
(四) 对未达到上述第(一)款标准,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工作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地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
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也可以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
1. 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财务人员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有会计上岗证;
2. 会计原始凭证整齐完整、记帐凭证符合要求、帐簿设置齐全,并能根据原始凭证准确无误地登记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3. 企业购、销、存管理和财务核算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和制约监控机制。
4. 按期准确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会计、税务资料。
(五)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上述第(一)、
(二)款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的其它纳税人。
第四条 对新开业企业,原则上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对具有较大规模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项目、资金等生产经营必要条件,如注册资金、营业面积、固定资产规模、从业人员等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确需认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核查人员签署意见,市国税局可审批认定临时
一般纳税人,并实行专用发票监开代管。
具体量化标准由各市统一制定,报省局备案。
第五条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经营满一年后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提出办理
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第六条 企业在提出办理
一般纳税人或临时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的同时,须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人员合格证;
3.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
4.社会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附件4),企业应如实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报上级税务机关,一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由各市自行印制。
第七条 认定的审批
(一)
一般纳税人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负责审批和认定,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集中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批。
(二)
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应实行联合审批制度,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均应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批领导小组,负责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工作。
(三)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批合格的企业,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并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
(四)凡认定合格的
一般纳税人,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颁发全国统一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新开业经核准认定为临时
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其证书上注明"临时
一般纳税人"字样;待开业满一年后,符合
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正式
一般纳税人;对已开业满一年的小规模企业,经核准被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的可直接发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
1.未纳入国税机关登记管理范围或应在国税机关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2.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
3.所销售货物全部为免税货物的企业;
4.不经常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5.被税务机关注销
一般纳税人资格未超过两年的企业;
6.其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第九条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市国税局核发。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
一般纳税人分户档案,完整保存相关税务资料,据以进行资料分析、税负测算,并建立健全
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十条 年审的对象:
凡已领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持续经营满一年的
一般纳税人和临时
一般纳税人都应参加年审。
第十一条 年审的内容:
1.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是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以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以及固定资产规模变动、流动资金运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