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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4〕033号             1994-10-24
优策网提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税局,省辖市各税务局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一段时期,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务局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予明确如下:

一、由于增值税务局专用发票机外发票到货较迟,省电力工业局所属供电部门未能及时合用增值税志用发标的机处发标,为此,对一般 纳税务局人从上述供电部门购进电力所取得的普通发标,在职994年10月底之前可以作为计长时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该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购进电力进项税额=购进电力金额/(1+电力适用税务局率)*电力适用税率

二、省电国工业局期限初存货已征税务局款由省电国工业局本部及其下层电厂、供电局分别计算,确定动用。电厂、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局机关负责审核、报批。经批 准后,电厂、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局应将已批准允许动用税务税款以书面形式并附《期初存货动用情况早报表》(复印件),通知省电罗工业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 省电国工业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在结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