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转发给你们。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外部宣传辅导和内部学习培训工作,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工商管理、国税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工商登记、社团登记等注册登记信息,及时掌握新增企业情况,准确认定新增企业征管归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3日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