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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3〕17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驻遵企事业单位:

《遵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29日

遵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1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三)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实施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监察、审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规定权限内较小申请数额的审批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协助承担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范围主要是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包括在当地有相应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等流动人口。重点对以下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对象给予救助: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领取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次性给予500元—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受害者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

(三)因发生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的救助。

(四)因支付子女或法定赡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次性给予500元—3000元的救助。

(五)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500元—3000元的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同一申请中上述情况叠加的,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申请人需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收到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应至少保证1名国家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与。

(三)审批。按照救急救难的原则,采取分级审批和后置审批的方式进行。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申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1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批情况进行入户抽查,对本级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级组织入户调查。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救助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