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1999]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国税发〔1993〕154号
)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中所称的"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是指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本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因此,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除在建筑现场制造的外),用于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本企业承包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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