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自制安装铝合金门窗等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国税发[1999]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据有的地区反映,目前
建筑安装企业在承建的
建筑工程中自制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是否征收
增值税的政策不够明确。为统一政策,现将有关
增值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
建筑安装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
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
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
增值税。这一规定中所称的"本单位或本企业的
建筑工程"是指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本企业承包的
建筑工程。因此,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
建筑安装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
建筑材料(除在
建筑现场制造的外),用于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本企业承包
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