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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襄政办发〔2020〕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襄政发〔2023〕9号规定,决定予以修改。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直相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完善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 襄政规〔2025〕1号规定,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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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1日



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的综合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政府投资(含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建设,下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达到公共服务及运营管理要求的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拥有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或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在保障全民健身、体育赛事、运动训练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场馆资源,开展体育相关经营和服务,提高综合运营管理水平。

第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管理和免费低收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公共服务项目及要求

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根据群众健身需求提供场地服务、健身指导、技能培训、体质监测等多元化的公共体育服务。应结合场地条件积极开展青少年运动训练,培养并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应大力组织各级各类体育比赛,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群众性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

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提供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上午07:00-12:00实行免费开放服务,下午12:00-22:00分段实行低收费开放服务,低收费标准要低于市场平均价。公共体育场馆(专业运动队训练场馆除外)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公共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配置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确保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特定节假日向特定人群免费、低收费开放。全民健身日应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综合体)应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培训、训练工作,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开展体育健身技能培训(办班人数)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群众健身人次(室内外)不少于80000人次,组织体育方面的训练营、讲座及展览等每年不少于10次。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赛事活动,积极承接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比赛,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每年不少于12场。

公共体育场馆全年举办的活动中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

第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公共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免费或低收费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置机制,公告服务投诉电话、受理责任人,及时解决服务纠纷。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主、公益优先的要求,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包括场地和看台等,除进行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外,不得占用进行商业开发,附属设施可在不影响设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开发。

公共体育场馆配套设施,包括按规划建设的、与体育场馆或场馆群相配套的室内外非体育设施和用房,可结合城市发展需要,根据规划和功能定位进行多元开发,主要用于体育配套或为体育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体育场馆的主馆及主要功能区不得对外出租,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出租期间,不得进行改变功能的改造,租用期满应立即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符合《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办函〔2018〕55号)和襄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自主开发或与广告公司合作开发无形资产,扩大无形资产价值和经营效益。涉及冠名、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的,应当符合城市管理、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服务系统,统一采取网上预约方式,提供场地预订、健身指导、信息发布等服务,实施进出人员人脸识别录入,实现人员进出实名制登记。

公共体育场馆应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确保健身人群、培训人数等数据真实完整。

公共体育场馆应配备全面视频监控,实行动态管理,重要场所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低于30日。

公共体育场馆区域内应有导向、路牌标识和场馆平面图,标识标牌清晰,无障碍设施完善,交通组织顺畅,人流控制合理,具有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场馆及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场馆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义务。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将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财务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算(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加大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宣传力度,接受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公共体育场馆和项目,应按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牌。

第四章 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且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及时争取中央、省级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补贴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为:政府投资并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场馆,即观众座位数20000个(含20000个)以上的体育场,补贴标准65万元/年;座位数3000个(含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或网球中心,补贴标准50万元/年;座位数6000个(含6000个)以上的体育馆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中心,补贴标准100万元/年。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用于公共体育场馆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包括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设施设备更新、运营环境改善(包括绿化、安保及保洁)等。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共体育场馆公共服务情况表》(附件1),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至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