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闽地税政三〔1998〕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4〕319号
)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第十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十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十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十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十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十四条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18日
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推动印花税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前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
施行细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书立、领受《
暂行条例
》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税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四条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地税机关鉴别。
第五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