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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不断提升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如下九条支持措施:
一、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厦门、福州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高标准开展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将金融业发展用地纳入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划优质地段,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地可制订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先期启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核心区有条件项目的开发建设,拓展金融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改善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核心区的软硬件环境,加快办公和生活环境、电讯、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降低金融企业入驻和运营成本。

二、鼓励金融机构来闽展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 闽政〔2011〕75 号)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来闽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地方税收贡献额,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来闽设立金融子公司以及原有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从新设或改制当年起,其对我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新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代表处等金融机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改善金融机构办公环境。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区域性分支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代表处等金融机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购建费或租金补助。

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对经各地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其5年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其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对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对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优惠。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1〕89号